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;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。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。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,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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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1月,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南福村,黄澄澄的柚子挂满枝头,柚香淡淡萦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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